重慶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環境綠化在城市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為城市園林綠化事業提供服務性工作,重慶也有總結的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重慶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重慶園林綠化服務中心
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其前身為1960年10月始建的重慶市花木公司,經市編辦批準,于2001年9月更名為重慶市花卉苗木服務中心,是重慶市園林局直屬的正處級事業單位。隨著園林事業的不斷壯大和發展,2007年5月更名為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進一步為城市的發展建設提供更為廣闊的服務平臺。
主要職責是,收集和發布城市園林綠化產業市場信息;受理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的核實和送審工作;承辦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園林綠化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定額管理工作;指導園林苗圃規范化建設,負責園林綠化植物材料引種、馴化、鑒定、研發、推廣和價格評估工作;開展園林綠化成果展示、花卉展出、大型會場、市街綠化布置、園林工程施工養護及園林綠化工作業務指導。中心下屬有重慶市園林工程公司、重慶市花木公司、九州公司、神州租擺公司和重慶市園林苗木種植基地5個單位。
一直以來,重慶市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著眼于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服務,搭建園林綠化產業市場平臺,逐步形成和規范園林綠化有形市場,積極探索園林綠化市場運行規律,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園林綠化市場進行有效監督管理提供服務,促進重慶園林綠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第九條全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區縣(自治縣)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全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市區),由區人民政府初審,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區縣(自治縣)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送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各單位編制的綠化規劃,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在市區范圍內劃定城市綠地保護禁建區,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城市綠地保護禁建區,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規劃按以下規定進行編制和報批:
(一)市級管理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市區管理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其他區縣(自治縣)管理的,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送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規劃指標為:
(一)舊城區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區開發建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一點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頃以上的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嚴重的新建單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養院(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共文化體育場地、部隊等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道路的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綠地面積不低于道路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六)江河溪流兩岸、河灘綠地及鐵路、公路兩側應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城市綠化專業苗圃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重慶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城市道路綠化和公路鐵路兩側、港口、碼頭的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其單位負責;
(三)房屋產權交叉的居住區綠地,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舊城改造、新區開發的綠地,由改造或開發單位負責;
(五)江河溪流兩岸、河灘綠地,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五條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在規劃方案的總平面圖上按規定指標明確綠地范圍,在初步設計時應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送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圖及說明書,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發給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持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的,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應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三)市區范圍內規劃用地面積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監督實施;
(四)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因季節影響不能栽植植物的,經確認后在一年內完成;
(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或綠地建設的質量和數量未達到驗收要求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綠化專業單位代為綠化,其費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定額規定向責任單位代為收取。
第十六條公園、游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市區范圍內的,由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送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用地面積不得低于綠化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園林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與地上地下各種城市設施管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的原則,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或施工單位承擔。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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