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辦法
院前急救管理辦法
院前醫療急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是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提供者。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管理、實施。
?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和實施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急救網絡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
第七條 急救中心(站)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
第八條 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托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置一個縣級急救中心(站)。
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
第九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醫院專科情況等指定急救網絡醫院,并將急救網絡醫院名單向社會公告。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其承擔任務達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條 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按照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配置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救護車以及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著裝應當統一標識,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
第十三條 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通訊系統應當具備系統集成、救護車定位追蹤、呼叫號碼和位置顯示、計算機輔助指揮、移動數據傳輸、無線集群語音通訊等功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演練,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與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地域范圍、經濟條件等因素,加強急救中心(站)的應急儲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