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省產假有多少天新規定
2016廣東省產假有多少天新規定
2016年,我國重新調整了產假的規定,廣東省產假新規定從原來的98天延長為128天。那么關于產假的新規定還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學習啦小編為您介紹產假新規定的詳細信息。
2016年廣東省產假新規定
日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草案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按照這一規定,廣東省女職工在享受現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后,加上30天延長假期,產假最少為128天。
在“二孩”政策全面實施之際,延長女職工產假無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廣東省擬出臺具體規定,將女職工的產假延長30天,讓女職工至少能夠享受128天的產假,彰顯了政策人性關懷的善意。這對進一步確保人口結構優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無疑意義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一紙規定盡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實踐中能夠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筆者以為,就現實大的語境而言,要讓這一惠民政策名至實歸,至少要解開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實解開利益博弈的糾結。女職工產假延長后,企業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對于以利益為核心的企業來說,難免對此有所抵觸。根據法律規定,生育假屬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資的。執行女職工產假延長的規定,企業不但要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而且還要另外請人承擔休產假女職工的工作,相應地又要增加一筆不菲的工資,企業顯然對此有所顧慮。尤其是私營企業,女職工休產假的所有開支均由企業自身承擔,無形中增大了經營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鼓勵扶持就顯得至關重要。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靈活方式減輕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負擔,打消他們因執行產假延長之規定而對經營成本增加的顧慮。
第二道“扣”,要切實解除女職工就業隱性歧視的憂慮。現實中,不少企業為減少女職工產假延長而產生的用工成本,往往會以更隱蔽的手段對女職工的就業設置諸多門檻,職場隱性歧視成為不少女職工生育時就業最直接的“攔路虎”。雖然《勞動法》禁止因生育歧視婦女就業,但在執行過程中常常跑調變樣,因此需要更有執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職工的近憂遠慮。
第三道“扣”,要切實解決女職工休產假后的崗位調劑難題。女職工休產假,最直接的現實問題是產假期間的崗位接替問題。此前,教育系統的不少女教師“扎堆兒”休產假而導致的學校“無人授課”之尷尬,即是明證。有鑒于此,科學合理地應對女職工休產假的崗位調劑難題,也成了女職工產假延長之規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掃除的實際障礙。
不可否認,延長女職工產假彰顯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但要讓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實踐中名副其實,在現實語境下,解開利益博弈、隱形就業歧視和崗位調劑難題三道“扣”,應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課”。唯有如此,關愛女職工的產假延長政策才不會在執行中成為“鏡花水月”式的擺設。
2016各地產假天數新規定
廣東省產假規定:順產98天難產128天
根據新規,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廣東省產假基本規定
1、基本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男性陪產假的國家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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