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券發行操作實務
企業債券發行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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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發行操作實務的有關內容
一、企業債券發行依據: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財金[2007]602號)
二、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1.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
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
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
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
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實際操作中,凈資產指標遠高于該條規定。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潤操作空間比較大,實際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凈利潤來計算;(實際操作中要求企業債發行人3 年連續盈利)
(2)三年內連續發債,是否要合并計算債券總額,要分情況。
a、如果是短時間內連續發債,需合并計算。如09 年下半年發了10 億債,10 年上半年又發10 億,則需要合并考慮企業三年平均凈利潤指標是否能支撐20億元債券的利息負擔;
b、如果間隔時間比較長,則不需要合并計算。如07 年發了10 億債,09 年再發10 億債,考慮到08 年的年報里已經體現了07 年發行債券產生的利息的影響,只需單獨考慮相關凈利潤指標是否能支撐09 年發行的10 億債券的利息負擔。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目前執行30%);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
注:
(1)同一集團母子公司同時發債,應同時滿足下列標準:
a、母公司累計發債余額不超過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40%;
b、子公司累計發債余額不超過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計發債余額不超過母公司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合計額的40%。
(2)累計債券指的是“企業債+上市公司債+中期票據+可轉債”總額,不包括短期融資券。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凈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