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鄉村醫生政策
為了改革鄉村醫生待遇,各地相繼出臺了鄉村醫生政策,那2016年鄉村醫生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6年鄉村醫生政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1、老可退,退有所養
文件明確規定,“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引導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盡管居民最低保障(低保)還很低,但畢竟明確規定,村醫年滿60歲可以退休,退后必須有養老保障。
2、優轉總算敲定
一直以來,在優化村醫隊伍方面,一些專家提出“嚴進優轉劣汰老退”政策,但一直沒有被政府采納。這次終于將“優轉”確立了下來。文件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這是一大進步。依我看,符合《執業醫師法》規定具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理應是國家技術干部,應該給他們干部身份與待遇,沒有哪個地方不具備“這個條件”,所以應該刪去“有條件的地方”六個字。
3、嚴進比先前國務院文件規定更靈活
在對新進入村衛生室的村醫,文件仍然堅持“嚴格依法”,即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并明確“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
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擔心一律要求新進人員具備執業醫師(助理)資格,在目前情況下可能出現人員斷檔,因此又提出,“條件不具備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并將準入權下放給省市。
同時,對“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明確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這些規定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更加靈活與可行。
4、“縣聘、鄉管、村用”的鄉村醫生聘用原則,好
過去,村醫在執業活動中,老被“欺負”,與衛生院院長關系不好,經常被尋事找茬兒讓你不得好過;就連負責管理村衛生室的衛生院公衛辦(或公衛科)干部也可以給村醫難受。村干部動不動也可以讓村醫不好過,甚至拿著村醫的生殺大權,如果村醫與村干部關系處的不好,他們找村民不停地告狀,讓你不得安生。政府有關部門,如藥監、稅務,甚至媒體也老愛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愚弄村醫。
因此,衛計委這次規定,村醫縣聘、鄉管、村用就可以排除很多不必要的干擾。但是文件又明確對村醫實行勞動合同管理,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是否意味著“每周5天每天8小時”,不得規定讓村醫加班呢?
5、村醫“一般診療費”10元左右增幅大
從前規定,鄉鎮衛生院一般診療費10元,村衛生室5元,明顯覺得不夠公平。報銷規定均報90%,也就是衛生院看病,醫療保險報9元,衛生室報4.5元。但一般診療費存在的問題不單純是高低的問題,主要問題的群眾難以接受及與勞動不相符的問題。
比如,一群眾看病,只需要口服藥物即刻,取幾包就走,藥品花了10幾元而一般診療費就10元,盡管醫療保險報了9元,但這9元仍然是從群眾個人賬戶中扣除的,或者是從農民的當年家庭封頂線的總額中下賬的,農民心里難接受;如果要輸液治療,按規定這10元里包括加藥和兩天輸液的費用,如果是搶救病人反復靜脈推注、輸注,那費用就沒有辦法估計,10元錢根本差得遠。因此,一般診療費,總是很糾結。
6、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80%資金補助給村醫,而且按月撥付
大概是很多地方,村醫的補助被層層克扣,衛計委這次下了狠心,規定“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實行預撥制”。而且明確“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以上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后發放。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問題是財政部門會不會聽衛計委的,將這么麻煩的事拿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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