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
有關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為注冊登記機構。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注冊登記機構登記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從事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相應崗位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注冊登記內容變更,應及時到原注冊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三)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第十五條 經注冊的國際商務從業、執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予以注銷注冊,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國際商務相應崗位連續滿3年的。
第十六條 經批準注冊的國際商務職業資格人員,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職業資格證書的“注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在年終將國際商務職業資格注冊情況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國際商務師或其它經濟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獲得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頒發的助理國際商務師或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即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或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可換發相應層次職業資格證書。換發證書的有關事宜另行通知。
已獲得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在有效期內,應通過國際商務從業資格相應科目的考試,取得外銷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證明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國際商務職業資格的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二十一條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和崗位職責由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