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東莞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后,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
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東莞失業救濟金的領取條件。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領取失業救濟金即持失業職工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是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順便說一下,失業職工醫療費和失業職工喪葬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前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數額發給或按醫療費的一定比例補助;后者是參照當地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東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東莞市戶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根據《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核定。2005年3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574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460元。而從2006年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690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552元。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核定為:繳費年限(含視同)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東莞失業人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