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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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醫療費。
一是搶救治療,由單位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30日內,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病歷及復印件、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二是后續治療或舊傷復發的,經確認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備案方可治療,治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2、工傷康復費。
經康復確認的工傷職工,由單位持康復確認書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批準后,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輔助助器具配置費。
經確認可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由單位持《確認項目結論通知書》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批準后,到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按省人社廳《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表》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費用。
5、勞動能力鑒定費。
由單位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勞動能力鑒定費原始發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6、傷殘補償待遇。
一是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單位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二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持《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等材料,上述兩項待遇均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7、工亡補償待遇。
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單位填報《合肥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供養條件的提供供養直系親屬證明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8、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一是搶救治療,由單位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30日內,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病歷及復印件、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二是后續治療或舊傷復發的,經確認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備案方可治療,治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2、工傷康復費。
經康復確認的工傷職工,由單位持康復確認書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批準后,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輔助助器具配置費。
經確認可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由單位持《確認項目結論通知書》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批準后,到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按省人社廳《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表》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費用。
5、勞動能力鑒定費。
由單位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勞動能力鑒定費原始發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6、傷殘補償待遇。
一是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單位填報《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二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持《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等材料,上述兩項待遇均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7、工亡補償待遇。
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單位填報《合肥市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供養條件的提供供養直系親屬證明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8、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