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已婚干部休假規定解析
部隊已婚干部休假規定解析
把休假制度真正落實好,讓干部把假休足、休好是促成戰斗力生成的一個重要的潛在動因。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軍隊已婚干部的休假規定,供大家參考!
軍隊已婚干部休假規定
第一條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愿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中的一項。
第五條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國家發布動員會令后,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休假
第八條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探親
第十五條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權限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準;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準,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準;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準;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后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軍隊文職干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干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軍官、文職干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軍隊干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017部隊探親休假規定
1、義務兵能否享受探親規定:
義務兵不享受正常探親規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的,要經團以上單位領導批準才行,其往返車船費可以報銷。
2、未婚干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為20天(旅、團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干部為30天)。原則上每年1次,若因戰備和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結婚的,假期為30天。
3、已婚干部探親休假規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干部假期為30天(旅、團以下部隊干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干部為40天)。符合隨軍條件的,干部假期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
(2)干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干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并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準,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制定新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的原因
答:我軍軍官休假探親政策是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逐步制定的,散見在10多個文件中,不夠規范統一。20多年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政策制度有的已不完全適應形勢發展和部隊建設需要,在保證政策制度落實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制約措施,有必要對過去的政策規定進行調整修改和完善,制定新的統一的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新制定的《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充分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了依法治軍和從嚴治軍方針。針對落實休假探親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對以往較為零散的政策規定進行了清理合并和統一規范,尤其在保證休假探親制度落實方面,制定實行計劃管理、未休假探親經濟補償、休假探親檢查報告制度等措施,增強了制度的約束力。這對于落實休假探親制度,增強部隊凝聚力、戰斗力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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