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貴州職工福利發放標準
貴州職工福利發放標準規定春節人均不超過500元,其他法定節日人均不超過200元;會員生日可享受不超過300元慰問品;慰問形式原則上以實物發放給全體會員。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貴州職工福利發放標準,希望對您有幫助。
貴州職工福利發放標準
當天,《貴州省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明確了可由工會經費支出為職工發放的集體福利項目。貴州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楊興舉表示,貴州各級工會要以求真務實為基本原則,勤儉節約,杜絕浪費;要突出工會工作服務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的正確方向,多為職工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要嚴格執行全總通知中明確的“八不準”,嚴格預算管理,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范有效,真正惠及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
黔工總字〔2015〕7號
貴州省總工會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試行)
(2015年2月5日)
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為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和《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工財發〔2014〕6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全總《通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規定和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實全總《通知》精神,一要以堅決貫徹中央精神,厲行節約,杜絕浪費;二要突出工會工作服務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的正確方向,多為職工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三要嚴格執行全總《通知》中明確的“八不準”,嚴格預算管理,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范、有效,真正惠及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不斷增強基層工會組織的凝聚力。
二、經費來源
基層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五)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六)基層工會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基層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
(一)經費支出范圍
1.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2)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
(3)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技能競賽費用及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2.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
3.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4.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5.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6.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7.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二)具體開支規定
1.逢年過節發放慰問品經費的開支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春節人均不超過500元,其它法定節日人均不超過200元。慰問形式原則上以實物發放給全體會員。
2.發放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品經費的開支
根據全總《通知》基層工會組織用工會經費給予工會會員過生日慰問的規定,在會員生日當月,可發放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職工文體活動經費的開支
工會開展文體活動,可以以單位名義租用場地;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體育比賽,如有需要可為參賽人員統一購買運動服裝(人均不超過500元);可按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一以內予以適當獎勵。可以用會費組織會員看電影。
基層工會開展的各類文體活動按規定開支伙食補助費、夜餐費,可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對因參與活動而誤餐的工會干部和工會會員給予補助。發放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當地會議伙食標準。
4.組織會員開展春游秋游活動相關費用的開支
工會組織的會員春游秋游,應嚴格控制在省境內,原則做到當日往返。根據全總《通知》有關使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的規定,組織春游秋游活動時確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5.職工教育活動中的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開支
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對于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要適當控制比例,獎勵標準人均不超過500元。
6.組織勞模、職工療休養經費的開支
勞模、職工療休養對象主要為勞模(含五一勞動獎章、五一巾幗標兵獲得者)和艱苦崗位、特殊崗位的一線職工。原則上住宿安排在全國各級工會創辦的職工療休養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療休養為主。經費支出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四、規范管理
(一)基層工會要嚴格遵守《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加強工會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年初編制工會年度收支預算,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嚴禁超范圍超標準開支工會經費,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可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
(二)嚴格控制各項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審批程序。各項開支審批、驗收手續應齊全,應附方案、通知、參與人員名單和經費預算;購物發票要寫明單位名稱、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并附購物清單;發放獎勵、物品應附實名簽領單;舉辦活動要有具體實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細經費預算,并附上參與人員名單;比賽不可普發獎金(如不可另設鼓勵獎、參與獎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員名單、用餐發票和明細清單。不可超范圍超標準支出發放。
(三)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各級工會要加強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規定和要求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此件發至各市〈州〉總工會,貴安新區工會辦事處,省直管試點縣〈市〉總工會,省各產業〈行業〉工會)
貴州省總工會辦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發
職工福利費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在新《企業財務通則》實施之前,我國內資企業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通過"應付福利費"列支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各項開支。
財政部(92)財工字第574號《頒發〈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的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同時頒發的其他行業財務制度有相似的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改變了這一格局。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中,針對金融企業以前年度應付福利費結余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新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關于新舊準則的過渡與銜接,《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內容,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一書中將其解釋為:"主要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稅收法規相關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此項規定與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法中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政策基本一致,但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原稅收政策存在明顯差異。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這里兼有預提的性質,只要計提基數和比例符合規定,即使提而未用形成余額也可稅前扣除。與之不同的是,新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固然仍為14%,但計提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不再有計稅工資總額概念。其次,新稅法強調稅前扣除的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再采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做法。
關于新稅法實施之前的福利費余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 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指出:《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顯然,稅法對職工福利費內容規定得更為詳細和具體。
員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2、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 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 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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