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2017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2017快遞新規發布!省城執行新《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禁寄物品從58種增加到188種,那么,2017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有哪些物品?下面小編整理的2017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2017快遞新規:188種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公布
最近,很多人在郵寄香煙、白酒時發現,許多快遞公司有了限制,不像以前可以隨便快遞了。原來,新頒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里,規定了好些日常用品不能快遞。如果快遞企業接受了這些物品,是否會面對相應的處罰。
該規定出臺僅是對普通人快遞東西有影響嗎?
記者采訪發現——
如果你旅游時買了東西,以往可以快遞回家的東西,現在有可能就不能快遞了。而且,你在網上下單購買的東西,也有可能因此新規而收不到。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落地反應如何?
想給老父親多寄幾條煙 但是限量了
每年春節過后,張先生總會給老家的老父親寄幾條香煙。按照他的習慣,一次性給老人多寄一些,基本上就夠一年抽的了。
2月1日,他撥打快遞公司電話準備寄香煙的時候,被快遞員告知每次只能寄兩條。“這煙又不算什么危險品,為什么要限量呢?”劉先生很是納悶。但他還是按照規定執行了。
還有趙先生,他有件象牙做的小雕塑,準備寄給北京的朋友讓幫忙賣了。可是快遞員也拒絕了。他接連換了三家快遞公司,都被婉拒了。據說是有新規定,明確禁止收象牙、虎骨、犀牛角等制品。
太原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小盧說,這次的新規,對哪些東西不能收取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我們碰到有不明的液體、不明的粉末,弄不清楚就收了,回公司會被開除的。”
外出旅游時購物 小心寄不回去
得知快遞新規后,市民黃女士一下就想到,以后外出旅游時,是不是也不能隨便買東西了。
她去西藏旅游時,曾幫一位朋友買了柄藏刀,當時是店家幫忙寄回來的,“以后這些是不是不能隨便買了。店家答應幫你寄回去,但如果寄不回來,錢肯定就白花了,你也不能為幾百元錢再跑一趟,怎么維權呢。”
就這些問題,記者咨詢了山西省郵政管理局。相關人員表示,如果在外地購買商品,建議最好和商家商議好,如果屬于不能快遞的,商家應通過何種方式退錢給買家。
如果買家遇到權益被侵害,建議跟當地消協部門投訴,而且一定要留好當時購買的票據和快遞單等證據,方便以后維權。此外,還是建議市民最好不要購買禁遞物品,或回自己本地購買。
網上買的商品 也可能寄不回來
網上購物也要小心啦。網上、微商賣的東西五花八門,甚至有不少違禁品。比如年輕女性隨身帶的防狼噴霧。防狼噴霧是明確禁售的,但在某購物網站上,記者搜索防身,就找到了銷售防狼噴霧的網店。此外,被新規納入禁寄范圍的一次性打火機、打火機氣體,包括刀具等,也都在正常銷售。
記者以買家身份咨詢一家賣一次性打火機的店家是否能快遞,對方是滿口打包票。“這屬于易燃易爆品嗎?”面對記者的質疑,賣家回答是,但是仍然可以快遞。他還說,市民單次郵遞這種物品,肯定會被快遞拒絕,但是他們經常和快遞合作,才能保證快遞送達。至于用何種包裝,怎么樣保證安全等問題,賣家客服說這無法回答。
微商所賣東西也是五花八門,其中不乏違規的,比如,有微商專門銷售高檔香煙、紅酒、高仿運動鞋等。在新規中,不少假冒產品也是禁止郵遞的。以往這些產品,都能順利快遞到賣家手中,那在新規執行以后,會不會被禁止快遞?記者采訪快遞公司時,多家公司表示肯定不會收違禁品。因為如果他們快遞違禁品,就可能挨罰。
太原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
這個快遞新規是剛剛執行,他們目前暫時沒有接到類似的舉報和投訴。建議消費者要弄清楚哪些能郵遞,哪些不能,最大程度降低買賣中存在的風險。在消費過程中,應該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將來維權。
他們還表示,相對而言,淘寶、京東等網上購物還有部門約束,權益相對有保障,出現問題有部門可以投訴。如果在微商上購物,相對的約束少,消費者應該警惕。
郵政部門監管 不能收禁遞物品
在新規里,郵寄香煙不能超過兩條。原因是由于煙草局不允許異地售賣,所以為了防止異地銷售,才限制每人的單份郵遞品,只能寄兩條。
白酒是可以郵遞的,但是酒精不行,同時限制白酒不能超過56度。還有手機,也是不能空運的,只能陸運。此外,每家快遞公司都在郵政局有考核指標,如果公司收了違禁品,也會受到郵政局的相應懲罰。
新規從適用范圍等多方面對禁止寄遞物品作出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同時發布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都屬于禁止寄遞物品范圍。
快遞禁寄 從58種增至188種
新規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今后在寄遞快件時當須留心,大家對哪些東西不能寄,哪些東西寄遞數量有限制做到心中有數。
隨著網絡經濟和快遞業的迅猛發展,通過寄遞渠道傳遞的物品種類和數量明顯增多,新生類物品層出不窮,其中不乏一些安全性較低、物理性質不穩定的物品摻雜其中,致使禁寄物品管理的深度和廣度發生深刻變化。對此,國家郵政局等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內涵—— 一是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是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據悉,新規中的禁寄物品種類從58種增加到188種,對于香煙寄遞也有數量上的限制。此外,加大了對于違反禁止寄遞物品的責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將可能面臨最高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7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一。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二。管制器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弩、催淚器等。
三。爆炸物品。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如氫氣、甲烷、乙烷、乙炔、打火機、氯氣、壓縮氧氣、氮氣等。
五。易燃液體。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如紅磷、硫磺、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尸骨、動物器官等。
十。放射性物質。如鈾、鈷、鐳、钚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2017《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全文
國郵發〔2016〕107號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安全部關于發布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告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現予發布。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2016年11月7日
附件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第五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后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并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11月6日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附錄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一、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
1.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2.彈藥(含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藥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引火線等。
3.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氣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氣體:如壓縮氧氣、氮氣、氦氣、氖氣、氣霧劑等。
五、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碳化鈣(電石)、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雙氧水等。
八、毒性物質
如砷、砒霜、汞化物、鉈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棄物、尸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钚等。
十一、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當用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用途的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鈉咖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麻黃素、偽麻黃素、羥亞胺、鄰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壺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間諜專用器材
如暗藏式竊聽器材、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等。
2.假冒偽劣:如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進出境物品
如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者其他物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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