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小微企業劃分標準參考格式
小微企業的概念和其他部門略有不同,有著不一樣的標準劃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17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您。
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17
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5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3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營業收入300萬元-6000萬元,且資產總額3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5-20人,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10-5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5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200萬元-3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從業人員20-3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營業收入5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0萬元-1000萬元,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300人,且營業收入500萬元-1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100人,且資產總額100萬元-8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100人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017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規定:
“ 六、其他納稅事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6號)規定:“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4、浙江省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3萬元)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4〕292號)規定自10月1日起,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1.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后做作廢處理;
2.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1、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和企業是否免征其他相關稅費和附加?
一、自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
1、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文件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稅申報
1、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稅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征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填寫。
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哪些企業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上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量“型”和“微利”的,與其他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辦法略有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文規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一、自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號)規定:
“一、自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5、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不需要事先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二條規定: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6、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號)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7、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
8、小微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印花稅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所享受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一、自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方法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一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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