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扶貧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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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省扶貧政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于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并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并公布。
第五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范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農村扶貧開發具體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工作,并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扶貧對象通過勤勞致富實現穩定脫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章 扶貧開發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十條 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等應當執行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制度,制定幫扶措施,履行幫扶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定點幫扶和對口幫扶。
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并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于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農村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和基層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特色農業保險的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貧困地區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和扶助補償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制定優惠政策措施,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提出應當聽取項目所在地群眾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公開公示后,列入項目實施計劃。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經批準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項目責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后續管理等制度,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村扶貧開發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信貸扶貧資金;
(三)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云南保山實施四個扶貧工程
云南省保山市聚焦“六個精準”總體要求,通過“四個扶貧工程”,扎實推進該市脫貧攻堅工作,確保到2018年23個貧困鄉、207個貧困村、21.4萬貧困人口脫貧摘帽。
聚合力,實施“立體化”扶貧工程。嚴格落實“一把手”脫貧攻堅責任制,加強扶貧專項督查和績效考核,壓緊壓實脫貧責任,加強與省級掛鉤部門、教育部直屬高校等的匯報對接。爭取在人力資源、醫療衛生、信息等方面得到更多社會幫助支持。進一步完善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強化扶貧信息動態管理,改進結對扶貧方法,提升貧困群眾“造血”能力和幫扶滿意度,充分激發貧困群眾內生動力。
拔窮根,實施“農產化”扶貧工程。以市場為導向,做精、做優、做強農產業,實施名、特、優農產品生產基地培育工程,集中力量扶持特色種植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等產業,用好產業基金。因地制宜引導貧困戶發展烤煙、核桃、茶葉、中草藥、水產畜牧養殖等短期、中期、長期產業,確保貧困戶擁有穩定增收產業,實現后續發展。積極推進“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等類型多樣的發展模式。
穩安全,實施“透明化”扶貧工程。加強扶貧資金項目管理使用,確保項目資金公開透明、嚴格規范使用。充分發揮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考核職能,針對扶貧項目推進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和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巡查,對認識不到位、精準不夠、措施不力、效果不明顯等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通過督促整改問題,促進財政扶貧資金閑置等問題得到及時改正,確保扶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安全高效。
兜底線,實施“政策化”扶貧工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比如《關于金融支持扶貧開發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意見》《保山市建檔立卡貧困鄉(鎮)、貧困村(社區)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等,創新扶貧開發體制。從組織領導、工作機制、掛鉤幫扶、社會幫扶、隊伍建設、監督考核等方面強化扶貧攻堅工作,做到了組織、制度、監督、考核有保障。同時,加大教育、衛生扶貧力度,加強農民工創業培訓,逐步提高貧困人口醫保補助、門診和住院治療費用報銷標準,從根本上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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