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有哪些?
1、優先購買權具有法定性。
一般而言,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的處分權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具有法定性。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9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18條、《合同法》第230條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民法通則》第78條了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35條、第 138條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合伙企業法》第22條規定了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了合營方的優先購買權。
2、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性。
優先購買權是否具有物權性存在不同觀點。否定說認為,優先購買權是附隨于買賣關系的,法律設定該權利,只是對出賣人所附加的義務,應當視為買賣關系的組成部分,優先購買權本質上仍然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性。肯定說認為,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屬于物權范疇,具有物權性。筆者贊同肯定說,其理由是:
(1)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律對特定人的保護。
(2)優先購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律規定,當第三人在侵害優先購買權人的優先權的情況下購買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買賣關系無效,并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將標的物出賣給自己。
(3)明確優先購買權為一種物權,有利于對優先購買權人利益買權具有物權性。
3、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
優先購買權并不是優先購買權人在任何時候都能享有的一種現實權利,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之前,優先購買權僅僅表現為一種可能性。只有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這一特定法律事實出現時,優先購買權人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使此權利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因此說,優先購買權為一種期待權。
4、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
所謂形成權,是指由法律賦予的權利人僅憑自己的單方行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當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即可依法排除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的可能,使其與出賣人形成買賣標的物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形成權。同時,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以“同等條件”為前提,因此,優先購買權又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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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優先購買權制度確實能夠帶來巨大的社會利益。但優先購買權制度畢竟觸動了私法制度的根基——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制度,若對其適用不加以嚴格限定,則會使出賣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系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就會挫傷第三人投資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和經濟秩序穩定。因而法律應對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范圍和行使條件做出嚴格規定,在出賣人、第三人、先買權人之間尋求利益上的平衡點,使其真正能夠發揮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增進交易效率、保護弱勢群體的作用。
首先,從客體上看,無論是大陸法或英美法,優先購買權一般都以不動產作為客體。但依中國現行法,優先購買權客體亦及于共有的動產。因而對于一些無償使用或者在動產上形成的物的用益關系,或因其為無償使用,或因其標的為動產,價值較低,市場上較易獲得,故無賦予其優先購買權的必要。
其次,從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范圍看,法律應從上述價值目標出發,對優先購買權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予以明確限定。
再次,對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法律上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其行使的“同等條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應做出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減少因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產生的糾紛。 只有這樣,優先購買權制度才能使保護先買權人特殊利益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安全的價值目標同時實現,才能真正實現立法者對穩定秩序、增進效率、維護公平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