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孤兒的收養條件與程序是什么
災區孤兒的收養條件與程序是什么
收養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災區孤兒的收養條件與程序是什么?
一、孤兒的概念及救助途徑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兒童、嬰幼兒。國家、社會和公民對孤兒的救助有多種方式,如對孤兒上學進行資助,助養孤兒、收養孤兒和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款物等。
二、收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定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與原有近親屬關系歸于消滅。收養是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子女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三、收養孤兒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癥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周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四、收養程序的主要內容
1、孤兒監護人同意。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系。
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辦理收養登記。達成收養協議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按照當地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確立收養關系。
相關閱讀:
事實收養的情況比較復雜,中國現行《收養法》對此沒有規定,但事實收養關系卻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正確認識和處理事實收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事實收養的概念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系。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志。這里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群眾和親友公認。群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系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事實收養形成的原因
事實收養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為,是一種無須經官府確認,僅以“私證”即可成立的收養行為,此行為因而成了人們的習慣;第二,長期缺乏健全的收養法規。中國在建國以后的很長時間里,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于無法可依,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第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及普法宣傳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實收養的重要原因。
(三)事實收養的性質和對策
1性質
鑒于中國的具體情況,對于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之前的事實收養行為,由于收養成立時無法可依,故不是違法;對于收養法規頒行后的事實收養,應按照違法收養對待。
2對策
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事實收養,應采取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于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后承認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