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八條對于監護人的規定
我國的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對于監護人有什么規定呢?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監護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十八條對于監護人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8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耆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法(辦)發〔1988〕6號)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2O.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復》(1989年8月26日 〔1989〕法民字第21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1號“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收養”這類問題,情況復雜,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政策法律要善處理。
我們對下面幾種情況的意見: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送養方主要由生父母決定。
二、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針對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收養關系已經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以未經其同意而主張該收養關系無效問題規定的。
三、在審判實際中對不同情況的處理,需要具體研究。諸如你院報告中列舉的具體問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而不愿盡撫養義務,以及另一方無撫養能力,且子女已經由有撫養能力,又愿意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的,為送養子女發生爭議時,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繼續撫養較為合適。
監護人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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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蓐P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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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通則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