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電子核準的程序流程
企業名稱電子核準的程序流程
公司名稱核準,是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第一步,需要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除了準確填寫公司各項注冊信息外,重要的是公司名稱一定要符合法定格式。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企業名稱電子核準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名稱電子核準的程序流程
一、預先核準
1、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后,由總局審核人員對企業名稱進行審核。核準通過后,總局通過該系統發放《企業名稱網上預先核準告知書(內資)》(不蓋公章)給企業名稱申請人。申請人咨詢當地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登記管轄有關規定,確認具體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核對告知書有關信息、確認本機關辦理登記業務后,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加蓋總局企業登記專用章)并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申請人。
企業名稱電子核準的程序流程
2、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既可以選擇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提交申請(同時上傳投資人證明文件PDF格式掃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網上申請的,其審核與打印發放《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程序參照內資企業辦理。
現場申請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總局審核;核準后,由企業登記機關從網上注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發放給申請人。
3、企業名稱已核調整
申請人可以對已經預先核準、尚未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申請事項進行部分調整(簡稱已核調整,下同),可以延長一次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的保留期限。可以調整的項目是:地址、注冊資本(金)、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經營范圍、行業代碼等。
其中,調整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屬勘誤性質,申請人須同時網上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掃描件(PDF格式)。
內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預先核準程序辦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網上申請核準的,既可以由申請人通過網上注冊系統按照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向已經確認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現場核準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
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業務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審核。由于已核調整導致登記機關改變的,應當向改變后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4、檔案保存
預先申請核準后,在網上注冊系統中自動生成申請書、審核意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必要文件,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總局不再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申請人現場提交的外資企業申請材料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相關材料等,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二、變更核準
1、變更申請及核準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通過網上注冊系統上報本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通過后報總局核準。總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業登記機關變更申請,但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登記機關已經建立本市和本省企業名稱數據庫聯查機制的,經省企業登記機關同意,可以視同省登記機關,直接向總局申報。
總局核準變更申請后,將核準信息反饋給企業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從網上注冊系統打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企業。
2、檔案保存
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材料以及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給申請人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等文件,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注冊系統報總局核準的有關變更核準過程信息,在網上注冊系統以數據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從網上注冊系統提取相關信息,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并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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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核準的特別提示
(一)名稱有效期
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屆滿,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
預先核準的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進行轉讓。
(二)名稱延期
預先核準的名稱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人可以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名稱登記機關提出名稱延期申請。
申請名稱延期應由全體投資人簽署《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有效期延長6個月,期滿后不再延長。
(三)名稱注銷
1.申請人可以在名稱有效期內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預先核準名稱。申請注銷名稱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并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2.名稱預先核準后,登記管轄機關因申請人改變擬設企業登記事項而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原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預先核準的名稱,名稱注銷程序依照前款規定。
名稱注銷后,申請人應向變更后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四)補發名稱核準通知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丟失的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
(五)變更投資人
申請設立(變更)登記的投資人與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投資人有變化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①投資人部分變化的,應當提交由全體投資人(包括變更前和變更后的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同時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提請注意:全體投資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②投資人不具備投資資格的,應當退出或更換投資人。
③使用投資人姓名作為企業名稱字號的,該投資人退出投資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六)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預核名稱的主營業務、投資人或字號許可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可向名稱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信息調整。
申請企業名稱信息調整的,申請人應當向名稱登記機關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預先核準名稱信息調整申請表》。字號許可方式改變的還應重新提交授權(許可)文件。
特別提請注意:全體投資人發生變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調整導致企業名稱構成發生變化的或導致同行業內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登記機關不予調整企業名稱信息,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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