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魚屬于犯罪行為嗎
禁漁期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撈海內動物的活動的期間。在禁漁期間,非法捕魚屬于犯罪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禁漁期的相關法律知識。
禁漁期捕魚屬于犯罪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禁漁期的發展背景
是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活動的期間。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我國的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項制度。
按照我國《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禁漁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中國在夏商時代就有“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周代又有“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以后各朝代都作了類似的規定。世界各國先后制訂或簽署的一些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法律、條例、國際條約、保護大綱、實施細則等,對禁漁期也作了明確規定。
采取禁漁期這一保護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資源數量有限和生態系統的支持能力有限為依據的,是為了保證這些水產資源延綿不絕。
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目的不同而不同。
親體是捕撈資源的基礎,過少必然對后備資源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般規定親體進入產卵期后為禁捕期。稚、幼魚是捕撈資源的補充來源,成熟后構成補充群體,是捕撈豐歉的決定因素,因此多將幼魚在某水域分布的時間定為該水域的禁漁期。
國際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鄰水域對某些捕撈對象,如鯨類、堪察加蟹等,在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上定有多種不同形式的禁漁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 2月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禁漁期的規定,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如規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青魚(鯡)禁漁期,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日至9月10日為黃海沿岸建網、壇網、闖網、袖網定置漁具禁漁期,4月15日至5月31日為淡水湖區與水庫禁漁期,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水深以內海域禁漁期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
禁漁期的規定對漁業資源的保護起了良好作用。
禁海休漁的原因
一、海洋資源需要休養生息,保護生態平衡。
二、漁民節約勞動成本。開海后有更大的收獲。
三、魚類的繁殖期,禁漁是為了魚類更好的地繁衍后代,幼苗生長,不被打擾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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