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你知道有限合伙企業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法律知識。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內容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本質
在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該種合伙企業不同于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前者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相對于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并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
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伙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多為合同行為,合伙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合同行為時,主體為合伙企業本身,因此,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進行合同行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為代表合伙企業;對此,合伙企業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責任。而這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依據為《合伙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任
《公司法》對于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僅規定了相應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等民事責任;還規定了行政責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制裁。可以說,中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是有較完整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對于這種違法行為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伙企業里面,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伙人,因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資金作為自己入伙的保證,而普通合伙人是以自己的親自經營再加上自己的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是有限合伙企業的關鍵,也是吸引投資之處,這一點與股東較為相似。
就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來看,沒有直接規定有限合伙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參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去追究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偏離了當初增加有限合伙企業的初衷。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有限合伙人補繳或返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虛假出資本身即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表現之一,因此承擔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據。而抽逃出資發生在合伙企業成立后,不屬于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但抽逃出資本身是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的侵害,違反了《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的規定,應定為違反法律,應將抽逃部分予返還。
可以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為,并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則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有限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出現了違反合伙協議規定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把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明確的寫入合伙協議中,作到懲罰有依據,當到了條件成熟的時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應該如何進行處罰等。
合伙人身份互換后責任承擔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果具備了一定的條件,雙方的身份是可以互換的。但是有一個問題,雖然是互換,就必須針對原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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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區別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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