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的處罰規定
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的處罰規定
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就屬于無證經營。對于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的情況,有著法律規定的處罰規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的處罰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照常經營的處罰規定
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還繼續經營,就屬于無照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以下取締辦法。
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執照相關知識介紹
企業營運執照吊銷和注銷的區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盡管兩者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但卻大不相同。
注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它既是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利,又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工商總局日前起草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個體工商戶應當于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工商總局日前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根據這一辦法,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另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門依法對轄區交通、煤礦和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可以恢復嗎
可以恢復。
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經營主體(包括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違法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是違法主體受到的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強制力。行政行為的實質確定力要求實施該行為的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吊銷營業執照行為是執法機關依法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該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符合公共利益,行政主體應先承擔法律責任,然后按法定程序改變。行政行為的形式確定力同時要求相對人不得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一種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只能作服從或不服從的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機關依法提出審查請求或變更請求的意思表示,即喪失了救濟權利,必須無條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許可法》以及行政規章要求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行政許可證件被行政機關吊銷,意味著該項行政許可已經結束,其主體資格因經營資格喪失已無存在意義,應予注銷。《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要求:企業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注銷登記。
上述法律和行政規章規定了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工商機關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職責。而恢復營業執照應遵照何種手續辦理,法規中卻無相關規定,即法無明文而不可為,恢復營業執照的行政行為因無法律依據,應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對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建議。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的應當解散,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未結束,或者股東應當組織清算而未組織清算,未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股東不得設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對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主體,要求其必須辦理注銷手續。因此,至少在目前,恢復被吊銷的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筆者認為恢復營業執照是不可取的。為了保護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以及相關債權債務人的權利,保證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建議工商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要謹慎從事。對必須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決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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