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3)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三、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四、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五、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
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發、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八、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酒類批發經營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規 定
為切實加強對吉首地區酒類批發經營的監管,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酒類批發經營戶在申報酒類批發經營許可證時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加蓋紅印章)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經營場所和倉儲,并提供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加蓋紅印章)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保障,并出具驗資報告
四、廠家發給批發商的產品授權書(加蓋紅印章)
五、從業人員3人以上(衛生監管、經營、安全生產等崗位有專職工作人員)并有健康證
六、從業人員接收相關業務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七、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加蓋紅印章)
八、提供廠家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證書(副本、加蓋紅印章)
九、提供廠家的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紅印章)
十、提供廠家的酒類批發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紅章) 十一、公司開出的隨附單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進口酒的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
十三、其它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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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會管理制度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