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范文精選
為了規范好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做好對執法人員資格的管理與審核,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了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范文,一起來看看吧。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條、市商務局依法為履行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應申報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第二條、履行商務行政執法義務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局要適時組織執法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并定期參加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年審工作。
第四條、新進、換崗、輪崗人員,要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須先參加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依照有關程序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申報法制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1、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3、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法定程序,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
5、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6、儀容不整,酒后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7、持未經年審或未能通過年審的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第六條、本制度與上級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機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制度由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落實。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我市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主體(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并應為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禁止行政執法主體雇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行政執法資格認證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且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實行統一培訓、統一考試。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培訓合格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方能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法律知識,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
(二)專業知識,即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或執行的專業性、行業性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專業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在崗不參加培訓以及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三章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證,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的身份證明。
行政執法證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核發。
第十一條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經過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忠于職守,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主體統一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審核同意后,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領。
申領行政執法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執法證申領函;
(二)行政執法證申請表格(網上填報,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務、學歷、執法類別、相片采集表);
(三)本單位“三定規定”及執法依據;
看過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范文的人還會看:
1.部門管理制度范文
4.客戶管理制度范文
5.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