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社保異地轉移有什么流程
江蘇的朋友想辦理社保異地轉移,這社保異地轉移是有什么流程的呢?如何順利辦理社保的異地轉移?這小編為你帶來了“社保異地轉移流程”的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江蘇蘇州異地社保轉移流程及所需材料
蘇州異地社保轉移流程及所需材料2016-2017年(新)
一、范圍對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醫療保險后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
二、從市區統籌范圍轉出——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填寫《蘇州市區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情況,并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超支使用的,應先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辦妥參保手續后,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蘇州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
三、從外地轉至市區統籌范圍
1.在市區統籌范圍(包括: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高新區)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后,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并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四、有關事項
1.蘇州市區統籌范圍包括: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高新區。
2.參保人員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出、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轉移資金按下列方法計算:
⑴個人賬戶儲存額: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
⑵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
3.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時,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實際結余金額的,應隨同轉移。
其中:對轉出市區統籌范圍的人員,轉入地醫保經辦機構不能接收個人賬戶余額的,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參保人員本人的工商銀行卡賬號、手機號碼,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結余金額通過該賬戶支付至本人;
從外地轉入市區統籌范圍的,轉入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到賬后,于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戶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
4.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流動至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在非戶籍地首次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原已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新參保地不辦理接續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原參保地。
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可在調入地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在蘇州市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不轉移資金);職工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
5.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因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社會保險關系,同一時間段出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重復繳費情況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清理,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其中:養老保險重復繳費部分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實際轉移金額的,予以接收,并于結算年度末結轉使用。
6.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由轉出、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聯系辦理。全部手續應于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接續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7.在蘇州大市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其企業養老、職工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繳費記錄一并通過“蘇州市社會保險網上轉移平臺”轉移傳遞。
8.辦妥轉移手續后,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各險種關系終止。
9.已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的人員,未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正式轉移手續,又在市區統籌范圍內就業并申請續保的,應由本人填寫《繳費憑證撤銷申請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出申請撤銷手續后,方可辦理續保手續。
10.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按國辦發〔2009〕66號、蘇政辦發〔2010〕49號文件規定執行,所有參保繳費記錄應按規定轉移并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在待遇領取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已轉移接續的參保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均累計計算。
11.已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社會保險關系。
江蘇省內社保轉移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2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轉移:(一)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二)戶籍在轉入地并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自謀職業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從2005年12月5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轉移辦法》的規定,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動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出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辦妥轉入手續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按蘇勞社險[1998]26號文件有關規定,為其補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動且于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結轉移和接續手續,但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的,不再補轉。
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封存人員在辦理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停止繳費后的個人賬戶利息一并轉移。
另外,參加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人意愿,按規定給予保留醫療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帳戶、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農民工,可以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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