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網絡金融_特征與風險(2)
什么是網絡金融_特征與風險
網絡金融存在的問題
1、經營水平不高
一是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現有網上業務規模不大。有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是判斷一國網絡金融發展程度高低的標準之一。我國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網上服務大多通過金融機構自己的網站和網頁提供,業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況;
二是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的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
三是網絡金融各業發展不平衡。銀行業、證券業的網絡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險業及信托業,這種結構的不平衡,不僅影響到網絡金融業的整體推進,還有可能會影響網絡金融的穩定及健康發展。
2、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
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金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絡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于形成網絡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
3、立法滯后
一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后。20世紀90年代,美國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英國通過2000年5月施行的《電子通信法案》,也確定了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的法律地位,為網絡金融的發展掃清了障礙。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關于鼓勵利用INTERNET進行交易條例》等幾部法規,并且涉及的僅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個部門規章過于簡單、量化標準幾乎沒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絡金融立法同樣滯后。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4、缺乏專利意識
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加入我國網絡金融的競爭,中資金融機構的軟肋正在凸現,這個軟肋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且還有意識問題。自1996年起,花旗銀行已向中國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9項“商業方法類”發明專利,這些已申請專利多是配合新興網絡技術或電子技術而開發的金融服務和系統方法。目的是為了控制電子銀行的核心技術,樹立網上銀行的領導地位。盡管中國尚未批準其申請的任何一項專利,但是根據專利申請“先申請先授權”的原則,一旦中國通過相關的法律,允許申請此類專利,中資銀行進入某些市場將面臨困難,要么交納較高的專利費,要么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罰款。即便中國不授權此類專利,當中資銀行進入美國或者其它國際市場時,則必須面對花旗的專利壁壘。截至2001年,花旗銀行總共取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而中資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專利保護尚無概念,更談不上制定相關的專利戰略了。
5、體制性障礙不利于深化發展
我國實行的嚴格分業經營體制或許可以降低整個體系的風險,但各金融機構不能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自身風險,并且分業體制一開始就劃分了網絡金融各業的業務范圍,削弱了它們的發展潛力,影響甚至抑制了我國網絡金融的演進。另外,金融消費者無法享受到“網絡金融超市”帶來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也造成了網絡金融效用的巨大損失。
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在日前由新華網主辦的“展望2015?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峰會”上宣布成立,同時發布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
當前,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社交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呈現多元化趨勢。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創新,還需要監管和自律。為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峰會上啟動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項目。并發布了“2014年度互聯網金融網絡輿情關注度排行”、“2014年度互聯網金融在線平臺用戶體驗滿意度調查報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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