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稅稅務登記介紹
稅務籌劃產生及發展雖然已經有一段時間,但是從概念上看,國際上還沒有一個權威的答案,辦理國稅稅務應該怎么做?國稅稅務有哪些辦理流程?下面是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介紹,歡迎閱讀。
如何辦理國稅稅務登記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前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
具體包括:
1.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2.集中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
3.中央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4.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5.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納稅義務人;
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國家機關;
2.個人;
3.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二、開業稅務登記
(一)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地點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前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開業登記的手續
1.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納稅人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后,按照表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通過經辦人、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章,加蓋納稅人公章后,及時將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2.出示、提供相關證件、資料(所提供證件、資料原件用于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復印件留存主管國稅機關):
(1)單位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不含個人合伙企業)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④公司章程復印件;
⑤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⑦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⑧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⑨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個體工商戶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3)個人合伙企業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①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③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④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機關確定。
3.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辦理國稅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如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登記注冊類型、生產經營地址(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稅機關)、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內容的,應當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國稅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到原主管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主管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一式兩份),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其補正。
(四)主管國稅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主管國稅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主管國稅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辦理國稅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
(一)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國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國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并根據表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納稅人公章后,及時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經國稅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管理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二)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國稅機關檢查。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六)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江西日報》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的驗證、換證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一)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二)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三)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四)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五)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停業、復業登記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主管國稅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五)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辦理國稅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1、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企業),均可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年應稅銷售額達到現行政策規定標準的企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必須申請認定。
3、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且均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企業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且總機構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其分支機構不論年應稅銷售額是否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均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
4、凡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原則上當年內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自批準為臨時一般納稅人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暫認定期內,企業應在實際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后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正式認定申請,經縣級國稅局審查,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辦理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
(二)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1、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須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連同下列資料一起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在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帳戶許可證復印件;
(4) 法人代表、辦稅人員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5)會計人員會計證復印件;
(6)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新辦企業除外);
(7)有關企業成立的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8)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9)經營場地資料,如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單據等;
(10)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機構確認為一般納稅人的文書(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復印件等),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為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11)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程序:
(1)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認定申請資料后5日內,必須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著重查看企業會計核算、經營場所、生產經營能力等有關事項,調查完畢應及時寫調查報告、提出審批意見報縣級國稅機關。
(2)縣級國稅局稅政管理部門接到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申請認定材料和調查報告后,10日內進行復審,寫出審查報告并提出復審意見(對商貿企業,應注明其月專用發票發售數量及限額),報縣級國稅局集體研究,并在15日內審批完畢。
(3)對經審核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的憑證;對不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在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上加蓋“不予以認定”專用章。
(三)一般納稅人的年審
1、年審內容為一般納稅人上一年度應稅銷售額的實現情況,會計人員的配置與財務核算狀況,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和使用情況、納稅表現等。
2、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年審對象,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1)從事商業經營(包括兼營),上一年度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企業。但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納稅人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除外;
(2)從事工業生產,上一年度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的企業;
(3)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財務核算方法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稅法規定的;
(4)有偷、騙、抗稅行為或有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5)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
(6)經國稅機關日常稽查連續3個月被列入《未申報納稅人清單》或連續6個月被列入《申報異常納稅人清單》的。
辦理國稅稅務登記: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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