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上海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產假對于女性事業發展、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都有著重要作用。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解開上海產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上海產假工資計算方法
女方產假期間的工資是由社保基金中的生育保險部分支付的,單位不予支付產假期間員工的工資,只予交納三金或四金!
也就是說,上海本地正常交納社會保險的女職工(具體條款你要翻社保局的文件)可以享受4-4.5月的產假工資。社會保險包括城鎮和小城鎮保險!
實際拿錢要到女方生育好,出院時醫院會開格單子給你(什么名字忘了),并且會告訴你那張紙是申領生育保險的!你必須憑那張紙,和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和戶口簿到上海的醫療保險受理中心領取生育保險(任何區的醫保中心都可以),錢是打到母親的銀行存折上的!
生育保險的領取金額是這樣計算的:
拿2005年底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235計算,凡2006年4月-2007年3月生產的(有準生證)的婦女,給予3000元住院醫療補貼,另外順產婦給予4個月不低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產假工資補貼,(也就是最少2235*4),剖腹產婦給予4.5月的補貼(2235*4.5),也就是說,在這期間生育的婦女最少能得到3000+2235*4=11940元的生育補貼。
當然,產假工資的補貼和該婦女平時交納的社會保險有關,如果單位是按照最低標準交納的社會保險,那你只能拿上面這個數了,如果單位交的多,那么產假工資也會水漲船高,不會只有2235這個數,具體比例,你必須到醫保局了解!
上海產假工資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于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至于產假期間男方能否休假照顧,在廣東省,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不論是女職工產假,還是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勞動法律師團
1、產前假(孕期)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 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根據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
a.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b.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c.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假期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d.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e.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應得工資按職工病假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上海產假工資的新舊規定
產假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我國原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可以請產前假或保胎假,由醫院出具證明,按照病假發放薪資。)
國務院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流產假期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原規定中,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生育保險
2012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規定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原規定中 沒有就生育保險以及生育的費用、津貼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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