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但是口頭協議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小編為你帶來的“口頭協議”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口頭協議具體案例
英明開了一家生產水性涂料的小加工廠。一個月之后經朋友介紹接到了北京一位客戶價值20萬元的大訂單,他的廠子急需補訂一批化工原材料。英明通過網絡知道唐山a化工廠可以提供。于是他打電話向a廠訂了6萬元的原材料,要求他們將這批化工原料三天后送到自己的廠子里。雙方在電話中對原料的種類、數量和單價達成一致意見。但當a廠人員按時將原料發到英明的工廠時,英明的客戶卻因故突然取消了訂單,英明不再需要這批原材料,便以“雙方未簽署正式的合同”為由,拒絕接收a廠送來的原材料。a廠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確認雙方已通過口頭方式訂立合同,判決英明支付給a廠6萬元貨款。
英明十分不解,自己并沒有簽署合同,只是口頭要求對方給自己供貨。現在自己在沒有使用原材料的情況下要求退貨都不可以嗎?商場里買東西,沒有使用過都可以退貨,為什么現在不可以了呢?
口頭合同一樣有效
顧客在商場買東西,當取得了商品的發票,實際上就已經和商場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多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英明在開始時是向對方口頭訂貨,就是有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廠向英明承諾了同意他的要求,當a廠把貨送到英明的廠子時,合同也就成立了。英明并沒有事先告之對方自己有可能不需要這批貨,所以合同里也就沒有退貨這項條款,英明不要貨就意味違約。法院沒有讓他支付違約金,已經是手下留情了。
效力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協議,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 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 民事行為能力和 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協議相關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議,可以視為有效。
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采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 建設工程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么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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