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資金拆借有什么法律責任
資金拆借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在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那么企業間資金拆借有什么法律責任?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涵義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其內容是非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
二、確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依據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基于上述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
《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合同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款仍應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應認為有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強制性規定,又稱違反強行性規范,從法律類別看,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應做任何擴大解釋。
所謂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對,是指直接規范人們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實行為,不允許人們依其意思加以變更或者排除其適用,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規范。包括為避免產生嚴重的不公平后果或為滿足社會要求而對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規范; 規定意思自治的規范等。“強制”一詞的意義在于這些規范總是適用,而不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
強制性規范分為兩類,一類是效力性的強制規范;另一類是管理性的強制規范,一般認為,違反效力性的強制規范,合同無效,因為該類合同行為的效力后果上是以私法的方式給予制裁的強制性規范;違反管理性的強制規范,合同不一定無效,因為管理性的強制規范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所以違反管理性的強制規范的合同,存在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三種情形,需要視具體合同內容具體分析。
企業間借款合同形式上違反的是國家金融政策,因此,可以理解為違反管理性的強制規范,從這個視野來分析,企業間借款合同也并非當然無效。故一般情況下,企業間借款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但對于因高利貸、欺詐、脅迫等如果不認定該合同無效,就有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均衡的情況下,不妨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甚至適用《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原則,認定合同無效。
四、企業間借款的法律責任
企業間借款合同現象極其復雜,在現實生活中又相當普遍,且糾紛時有發生,原有的司法解釋與其后的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產生著沖突,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企業間的借款合同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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