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法務
法務是指什么意思?法務是什么?看完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有關公司法務后你就會明白了!文章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有關公司法務
法務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內部專門負責處理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
注:法務與律師的區別在于:
1、法務是單位的員工,律師是獨立于單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員;
2、法務可以不通過司法考試,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并領取律師執業資格。
法務工作職責與工作流程
工作職責
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對客戶、員工、供應商合同之擬定、修改、審核;處理及收集整理資料配合律師處理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收集、分析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法律信息并結合公司情況提出專業意見,針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預防措施;為公司提供咨詢和法務意見書,提供客戶及員工的法律問題咨詢, 負責制訂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工作流程
1、合同類業務:擬定/送審/修改通知→當事人溝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合同擬定/審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確性、合法性、風險程度等方面)→提交成果----反饋(范本化/相關問題處理)。
2、咨詢類業務:咨詢請求→搜索信息(咨詢對象、事件背景、當事人要求)→準備答復(方式選擇、內容整理)→答復----反饋(形成建議/意見)
3、建議、意見類業務:自主觀察/信息收集/反饋→思考(性質劃分、如何應對)→作出建議/提出意見(法律/管理角度)----反饋(制度化/移交其他部門)。
4、爭議處理/訴訟輔助類業務:部門反饋/公司指令→根據法律要求/律師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證據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參與具體過程→結案/爭議進展動態報告----反饋(規范化措施建議/預防意見)。
工作態度與目標
預防風險、謹慎處事仍將是法務工作的基本基調,爭取無爭無訴是法務工作的根本目標。法務是一份“保守”的工作,傾向于低風險操作,在保障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追求效率。
多學多問多了解,多理解多溝通多配合是法務工作的基本方法。通過望、問、聽的方式來了解公司法律事務的運作流程、獲得相關部門的理解與配合,關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不僅要做問題的發現者,更要做麻煩的解決者。
摸清各個部門風險,理清各類工作流程。與同事們繼續保持良好的配合協同,在愉快的氛圍中完成工作使命,一同降低風險,預防爭訴,提高效率。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及早的發現并提出,將法律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公司法務案例
股東抽逃出資并轉讓股份后仍需承責
實踐中,很多股東以銀行借款或中介公司贊助的形式湊足注冊資金,待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將其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而公司財務賬冊上關于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由此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為預防公司資本和公司資產被不法侵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應該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這種責任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該解釋未做進一步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于補充責任,即在公司無資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由抽逃股東在抽逃資金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案例
2009年9月,公司A成立,工商登記股東為B出資200萬元、C出資50萬元。15日后,B以董事會會議紀要形式決定為緩解公司資金壓力,決定暫向A借款200萬元。最后,A將200萬元轉入B賬戶,用途為往來款。2000年6月,B與D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將其持有的A的股份2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轉讓給D。同月,A在工商局辦理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股權轉讓協議》亦提交至工商局備案。
2010年,A向銀行借款8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后,A僅歸還了部分利息,對于本金80萬元始終未予歸還。銀行起訴A至法院并勝訴。在執行過程中,銀行申請追加B為共同被執行人。執行聽證過程中,B指出A成立之初,尚未開展業務,資金限制,而B資金緊張,因此雙方協商從A借款200萬元。
該借款行為可由B董事會會議紀要證明。經過中院和高院的兩級聽證,法院認為會議紀要屬于B內部文件,不能直接證明其與A發生正常借款往來的事實;B在向A投入注冊資金后十余日即將其所投入的金額全部轉出且未予不足,該行為應認定為抽逃注冊資金。據此,法院裁定追加B為被執行人,并由其在抽逃注冊資金200萬元的范圍內與A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目前,本案已執行完畢。
根據本案的分析可知,股東抽逃出資并轉移股份后并非可逃避法律制裁。立法者不僅規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規定了刑事責任,而且近幾年司法實踐中,因抽逃出資而被處以刑罰的案例比比皆是。
簽訂陰陽合同等合同要當心
丁某和易某,萬某曾經共同投資深圳某電子公司。后來,因股東之間的矛盾,丁某和萬某欲將股份轉讓給易某。三方經協商簽訂了三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丁某和萬某均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別作價轉讓給易某,易某在合同生效后將轉讓款支付給二人。后來,萬某依約得到了股權轉讓款50萬元。而丁某的股權轉讓款10多萬元則一分也未得到。經丁某多次催促,易某以資金緊張、生意虧損為由拒絕支付。
丁某無奈遂起訴易某支付股權轉讓款。正當丁某和律師以為本案基本勝訴之時,易某交來一份經過見證的李、萬、馬三人簽訂的一元錢股權轉讓協議。怎么會有兩份股權轉讓協議?丁某之前從未對律師提過有這樣一份協議!原來,當初協商轉讓股權的時候,因萬某急于出國,萬某提議盡快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于是三人上午簽完丁某訴狀中所提的轉讓協議后,下午就趕到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
在交易中心的見證下,三人再次簽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但該協議約定與上午簽訂的協議不同,為了交易方便和節省交易稅費,經易某提議,這次的協議約定李、萬二人將股份以1元錢轉讓給萬某,其他條款基本一致。丁某當時并未在意這兩份協議有什么不妥,反而基于信任,沒有多想就簽了字。當天,三人將變更登記申請提交到深圳市市場監督局。
三天后,市場監督局根據這份1分錢轉讓協議批準了這一變更。現在,針對丁某的起訴,易某將這一有利證據祭了出來,丁某的處境立刻變得十分被動。顯然,這份經過見證的轉讓協議的分量可不輕,丁某因無力取得萬某取得易某付款的證據而十分被動。而易某的代理律師則堅稱丁某、萬某基于虧損故將股份低價轉手,并見證簽訂轉讓協議。鑒于易某事后獨自經營公司確實效益不好,出現了虧損及仲裁費用高昂等因素,丁某與易某達成和解了結此案。丁某最終取得一半的股權轉讓款。
本案提示:
當事人簽訂合同一定要當心。尤其是出現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的情況。本案中,如果丁某在上午簽訂的轉讓書上明確約定,以這份為準或三方有個補充約定,一元錢轉讓協議僅是為了登記需要,以之前簽訂的為準等約定。本案丁某就不會出現尷尬的被動局面了。實際生活中,在買賣房屋登記過戶,勞動合同簽訂等交易事項中,經常出現類似的陰陽合同簽訂情況,務必要當心本案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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