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按全額計稅嗎
融資租賃按全額計稅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告訴你融資租賃按全額計稅嗎,希望能幫到你。
融資租賃按全額計稅嗎
(1)經批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批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資產計稅基礎
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列支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某一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負債計稅基礎
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
計稅的基礎調整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歷史成本,強調的是在特定環境和時刻下,企業為取得該項資產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其數額是固定的,而且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得由企業自由調整,否則會嚴重侵蝕稅基。但是企業的資產基本上是一個長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費就消失的,也就是說資產對于某個持有者來說,有一個過程,而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需求,企業持有資產期間,資產本身發生變化是常態,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減值,若一概不允許資產計稅基礎的調整,將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產的變化,也無法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需要對此有一個可以控制的調整可能,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企業經濟利益之間平衡。所以,本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發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企業調整特定資產計稅基礎的前提為必須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這樣就在計稅基礎上,通過這個規定,企業與國家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