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包括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研究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它是保險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告訴你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包括什么吧,希望能幫到你。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包括
其中不包括: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采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設立(1)根據我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注冊資本或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④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⑤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⑥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或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設立經營區域為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其注冊資本或出資可以適當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注冊資本或出資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保險銷售”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內控制度健全。
②注冊資本或出資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③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④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⑤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按中國保監會要求的注冊資本或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出資人民幣20萬元;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出資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出資已達到或超過上述規定增資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出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出資。
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失效。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變更(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后,在規定的期限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因合并、分立設立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準;因合并、分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批準或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①變更名稱或分支機構名稱;
②變更住所或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③發起人、股東或出資人變更姓名或名稱;
④變更股東或出資人;
⑤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
⑥變更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
⑦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⑧撤銷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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