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企業管理辦法
監獄企業由于有種種特殊性,使人們對其是什么性質的企業,甚至是不是企業一直有很大爭議。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帶來的關于監獄勞教生產企業規范管理辦法的內容,歡迎閱讀!
監獄勞教生產企業規范管理辦法
監獄、勞教生產是監獄、勞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獄、勞產企業是依照國家法律實施勞動改造罪犯和教育挽救勞教人員體組織形式。為進一步落實中央關于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重大決策,加強對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的規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國發[1995]4號)及《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999]17號),經國務院同意,制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規范的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是指監獄、勞教所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勞動場所、勞動手段和勞動對象的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分別負責領導和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各類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管理和考核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三、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組織罪犯、勞教人員進行的生產勞動由監獄、勞教機關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
四、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的生產項目應符合罪犯、勞教人員改造和教育的需要。
五、監獄、勞教生產企業不得冠以監獄、勞教機關名稱,已冠以監獄、勞教機關名稱的,要按規定予以變更;禁止在商標、廣告和經營活動中使用監獄、勞教機關的任何標志。 監獄、勞教生產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在對外經營活動中,不得帶警械、警具,不得著警服,不得使用警察身份。
六、監獄、勞教生產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得利用監獄、勞教機關的執法權力和影響開展經營活動。
七、監獄、勞教生產企業不得以生產車間、廠房及生產設備等生產性資產為監獄、勞教系統外企業進行經濟擔保。
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確因罪犯、勞教人員暫時減少而需將閑置的部分土地、廠房、設備對外租賃或承包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但不得影響對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八、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加強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各項收入、支出核算;按規定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努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對罪犯,勞教人員勞動管理和職業技術培訓,保障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十、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向監獄、勞教所支付罪犯的勞動補償費和勞教人員的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及改善生活設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的人員在對外經營活動中應遵守監獄、勞教機關的保密規定,接待外來人員應服從監獄、勞教所的安全保衛規定。
十二、監獄、勞教生產企業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在國有資產、稅務、物價,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做到依法經營。
十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扶持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的發展,落實國家提供罪犯和勞教人員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對監獄、勞教生產企業在財政、稅收,投資、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并依法保護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
十四、監獄、勞教生產企業應以為監獄、勞教所改造和教育罪犯、勞教人員工作提供服務為宗旨,改革經營管理體制,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運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逐步建立適合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特點的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原則,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宏觀管理組織形式。
十五、確因改造和教育罪犯、勞教人員需要,新設立監獄,勞教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審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辦理。
十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監獄企業具備企業性質
監獄企業是適應罪犯勞動改造的需要而產生的特殊企業,具有特殊性。監獄企業又是社會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從內容和形式上具備了企業的基本條件,具有企業一般性質,特殊性不能否定一般性,研究監獄企業必須首先肯定其企業的一般性質。
(一)監獄企業是我國監獄系統組織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的最適宜的組織形式。一方面,它是最適宜的生產組織形式。“罪犯生產勞動不是無效勞動,也要出產品、出效益,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要組織生產就會有計劃管理、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物資供應和產品銷售等活動,而這些正是企業管理的內容”。所以“監獄生產具有一般社會生產的共性,也必須納入企業管理范圍”我國的罪犯生產早在建國初期就已采用了企業的組織形式,1952年《第一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決議》中明確指出:“勞改生產從政治上看,是屬于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一項政策,從經濟上看是屬于國營經濟性質的特殊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獄生產與社會需求結合更加緊密,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也只有采用更加適宜的企業組織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另一方面,監獄企業是最適宜的罪犯勞動改造組織形式。監獄企業把罪犯改造的勞動和創造價值的勞動有機地結合起來,為罪犯提供了生產性、開放性和社會化的勞動崗位,使之在生產產品的同時,學習有用的技能,獲取勞動的報酬,體味勞動的艱辛與收獲,接受企業的制度和管理約束,時刻感受到社會化的工作環境,并通過產品銷售實現其勞動的社會化。使罪犯既服從法律管制又經常接受各種社會規范,既是被監管改造的對象,又是社會生產者的角色,這對罪犯改變惡習,更新觀念,成為自食其力的社會有用之才具有更為適合的作用。
(二)我們不能因為監獄和企業目前的復合存在而否認監獄企業的性質和客觀存在。監獄企業在組織和管理上與監獄是有本質區別的,是監獄無法替代的。在國家財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執行的《監獄財務制度》和《監獄會計制度》已經明確地把監獄和企業的資產、財務和會計工作區分開來。在財政部《關于制定(監獄財務制度)和(監獄會計制度)的說明》中明確指出:我國監獄與監獄生產經營單位屬于不同的主體,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體現專政性質,而監獄生產經營單位是為組織罪犯進行生產勞動和改造的場所,是特殊性質的國有企業。”并指出:“監獄生產經營單位財務實行企業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在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司法部1997年2月1日聯合頒布的《關于監獄資產劃分有關規定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監獄資產劃分為監管改造用資產和生產經營用資產,兩部分資產分別按照行政單位、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這說明監獄企業已經有了自己獨立支配的資產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這是其作為企業的重要條件。
(三)監獄企業作為企業的生產要素齊全,集合了以罪犯勞動力為主的各種生產要素,符合企業的基本條件。罪犯特別是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是特殊環境下的特殊勞動力,他們并不因為被收監而喪失勞動的資格,《監獄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因此,全國的罪犯形成了龐大的勞動力資源,不加以合理的組織和利用不符合現實,也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力觀點。監獄企業以罪犯為基本的生產者,其實是以特殊的形式雇傭的特殊的勞動力一在監獄企業中,與罪犯勞動力相結合的是“國家提供的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從而以合法的途徑和形式集合了基本的生產要素,通過企業管理形成現實的生產力,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產品和勞務,也為國家分擔了一定的困難,這更符合國家組織罪犯生產勞動的初衷,同時也是監獄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組織的本質所在。
(四)我們也不能因為監獄企業難以取得完全獨立的地位而否認其企業性質。從監獄企業的自主程度上看,監獄企業是非完全自主經營的企業,而且僅憑其必須接受罪犯勞動力一點看,甚至永遠不能成為完全獨立自主的企業一人們往往從市場經濟的規則出發要求把監獄企業改革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似乎不如此,監獄企業就不成其為企業其實,在很多企業管理學家研究的各種類型和性質的企業中,并不排除非完全獨立的企業的存在。例如德國的企業管理學家施維策爾博士在同樣把企業定義為“自主決策、自我承擔風險l內社會的基本單位”的同時指出:“企業的自主程度可能會因企業類型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他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企業,行業和行業之間,通過市場連接成有機體,存在著相互依存的多種關系,企業的自由度因此而受到其他單位和社會的制約,雖然在法律上企業依然保持其獨立性,但實際上,企業在增加自主決策權的同時,卻在一步步的喪失其獨立性。”因此施維策爾博士指出:“這也不排除在例外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補貼的辦法對企業出現的風險損失加以賠償”監獄企業必須以罪犯為勞動力,必須受到監獄及其主管部門的干預或控制,甚至不能自由地選擇市場,從而失去了部分獨立性。同時,監獄企業也因此享受了國家和政府的預算撥款、銀行低息或貼息貸款以及增值稅先征后返等各種優惠政策,這都證明了監獄企業是非完全獨立的特殊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