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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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也稱“查賬計征”或“自報查賬”。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先開繳款書,由納稅人限期向當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針對
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都是針對企業所得稅,但定額征收也針對個體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種;一般定額征收對企業來講的影響,主要看你企業的實際情況而論;查賬征收與定額征收都可以預繳,因為稅務有時完不成任務,他會要求你提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留待以后抵減;定額征收的企業不享有進項權;查賬征收的不一定都是一般納稅人,定額征收的也不一定都是小規模納稅人,這與你企業實際情況和當地稅務局的要求來決定的。
核定征收
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稅務機關核定征收稅款要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例如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款的,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即業戶自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下達定額。
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
(1)定額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稅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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