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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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國地稅個體聯合征管效率,便于國地稅個體稅款的同步征收,方便納稅人自行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雙定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由按應稅所得率征收調整為附征率征收,實行全市統一。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及提供臨時性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個人。
對于依照《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規定符合設置復式賬條件的納稅人,以及被國稅部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人,督促其建賬建制完善財務制度,建賬建制后不再采用定期定額管理,對個人所得稅按照5-35%超額累進稅率據實征收。
二、稅款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營業(銷售)收入額×附征率
三、附征率規定
1.各地按照不低于全市統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詳見附表)執行。
2. 根據蘇地稅發〔2003〕188號《關于個人所得稅稅政業務處理意見的通知》文件規定,非安利公司雇員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對具有代理業或咨詢服務業經營范圍的經銷商取得的營運補貼收入附征3%個人所得稅。
3. 參照國稅函〔2008〕8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文件規定“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暫按2.5%執行。
4. 對未達到起征點的雙定戶繼續按照蘇地稅發[2004]87號《關于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業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起征點調整后,對于達到起征點的雙定戶,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未達起征點的雙定戶,由納稅人(按年)自行申報,主管地稅機關查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執行要求
1.對實行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要實行規范管理,應將對業戶核定的納稅定額和個人所得稅附征率,均通過辦稅服務廳、網站按規定予以公布。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調整,涉及面廣量大,影響范圍廣,工作量重,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宣傳教育,全力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認真聽取業主反映,注重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饋存在問題,保證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調整的順利進行。
3.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個體定額調整工作于2010年12月31日前結束)。蘇地稅發〔2004〕110號《關于個體工商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蘇州地稅發〔2007〕70號《關于加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通知》第五條停止執行。
附件: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附征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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