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稅務登記證變更
個體稅務登記證變更
個體稅務登記證如何辦理變更?有沒有相關的變更流程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的“個體稅務登記證變更”,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個體工商戶變更稅務登記證辦理程序
1.時間要求: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其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登記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所需資料:
(1)經所屬征收分局管理所、業務股簽章的《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辦理程序:
(1)在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稅務窗口或所屬征收分局業務股領《稅務登記變更表》
(2)將填寫完畢的《稅務登記變更表》及完備資料交所屬征收分局審核辦理變更手續。
4.承諾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1.時間要求: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納稅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或其稅務登記的變更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登記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所需資料:
(1)經所屬征收分局管理所、業務股簽章的《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辦理程序:
(1)在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稅務窗口或所屬征收分局業務股領《稅務登記變更表》
(2)將填寫完畢的《稅務登記變更表》及完備資料交所屬征收分局審核辦理變更手續。
4.承諾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企業信息變更后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程序
什么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二)改變法定代表人;
(三)改變經濟類型;
(四)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
(五)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六)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七)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八)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九)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如開戶行信息。
變更稅務登記應辦理哪些手續:
(一)變更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報以下資料;
①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不需辦理《營業執照》的有關單位批準變更后的文件及復印件;
?、谔峁┳兏鼉热?項目)的相關證件及復印件;
?、劭缢兏男杞浽鞴苷魇账鷾?,并填報《局內跨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芴顖蟆蹲兏悇盏怯浬暾垖徟怼?,并加蓋公章、代碼章;
?、荻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及復印件;
?、迶y帶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購領發票卡;
(二)稅務機關應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有關證件資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應將變更事項在稅務登記證件的副本中“變更記錄”頁上填列變更內容和時間(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變更修改)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中登記項目的,應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承辦單位:
北京市地方稅務管理局。
哪些情形應該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經由工商登記而設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時,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通常簡稱為開業登記或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提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以上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個體稅務登記證變更”,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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