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
根據國家的規定,對于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職員,單位是必須發放高溫補貼的,并且我國的各地都發布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那北京市的補貼是怎么發放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北京市高溫補貼的發放政策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市的高溫補貼政策
據國家安監總局官網5月17日消息,安監總局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2017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安監總局: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安監總局要求,要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要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
要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要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習,要對勞動者進行高溫防護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
北京市的高溫補貼標準
根據北京市安監局、衛計委、人力社保局和市總工會聯合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北京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相關負責人介紹,“錢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不發津貼最高可罰1萬元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對于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時出現標準低、打折扣,或者以飲料代替津貼或以津貼代替飲料等情況,北京市相關部門表示,將加大檢查力度。同時,職工如果未按規定領取到高溫津貼,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直接撥打人力社保舉報熱線12333投訴。
各地高溫補貼的發放規定
1、重慶
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2、陜西
每天10元。
3、海南
發放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4、湖北
發放時間:6、7、8、9月。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5、福建
發放時間:5-9月。發放標準:每人200/月標準發放。
6、山東
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發放標準: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7、青島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8、四川
發放時間:未設定。發放標準: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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