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憲法性文件
清朝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國晚清政府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第一憲法性文件,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憲法性文件
清朝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中國晚清政府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共計23條,由"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構成。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頒布的《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刪去了日本憲法中限制君權的有關條款,充分體現了"大權統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彼時光緒帝因戊戌變法失敗被幽禁在中南海瀛臺,所以是以慈禧以光緒帝的名義頒布。
憲法的原文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系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并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
(其細目當于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臣民于法律范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頒布于清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簡稱十九信條,并非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
一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皇帝權以憲法規定為限。
四皇帝繼承之順序,于憲法規定之。
五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
六憲政改正提案權,屬于國會。
七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法定特別資格公選之。
八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推舉,皇帝任命?;首宀坏脼榧捌渌麌鴦沾蟪?,并各省行政官。
九大臣受國會彈劾,非解散國會,即大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解散兩次國會。
十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為限。
十二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宣戰構和,不在國會會期內,得由國會追認之。
十三官制官規,定自憲法。
十四每年出入預算,必經國會議決,不得自由處分。
十五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概依國會議決。
十六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十七國務員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十八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第八條至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實際影響
中國晚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的23條中,其中維護君上大權的就有14條,其余9條規定廣大人民(臣民)有當兵、納稅、服從中國晚清政府統治等義務,卻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權利。
《欽定憲法大綱》雖然在名義上是"憲法",但實際上,它的發布不過是中國晚清政府為了緩和人民不滿的權宜之計,其條文中,對封建君主權力極力維護,內中規定的君主權力絲毫不下于封建專制,甚至更甚。這個"大綱"的真實宗旨是維護"君上大權",賦予國內臣民的權利極為有限,至于"議院",則完全是點綴而已。也就是說,實際上,《欽定憲法大綱》的發布只是對封建君權的又一次強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正如馬克思在批評德意志境內的1850年普魯士憲法時所說的那樣:"國王用這個憲法給自己欽定了新的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