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規定單位工資是怎么發
目前,各地都按照國家政策各自修改了計生條例,允許生育二胎并且修改了新的產假、陪產假等規定,那產假是怎么規定的呢?單位的要怎么給職工發放休假的工資?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單位產假工資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產假工資的規定
由于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承擔著喂養嬰兒的責任,國家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2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后者同時規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三期”(即懷孕期、產假、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生活津貼按照相關規定計發。
而對于其工資待遇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1、如果你沒有參加生育保險,那么你的產假工資,按照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如果你已經參加生育保險,那么你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這也就是你的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產假可以休息多長時間
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一種帶薪假。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只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沒有上限的限制。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都會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女職工實際享有到的產假可能高于90天。
中國各地方和各單位對產假的長度并沒有統一的規定。要了解具體能休多長時間的產假,你需要了解相關法規、地方政策以及自己所在單位的具體規定。但是中國的有關法律保證了女性職工享有帶薪產假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同時,除了上述的基本產假,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往往根據生產時的具體情況和準媽媽的個人情況,酌情增加額外的產假。例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的女性(生育時已滿24周歲)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有些地方還規定,如果出現剖腹產、難產等情況,產婦也可以享受額外的產假。
由于各地計劃生育政策的和工作單位具體規定不同,產假的長短有很大的伸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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