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后可以獲得哪些社會保障
被辭退后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社會會給失業人員什么保障,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失業后獲得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失業后可以獲得的社會保障
(一)經濟保障: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應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定連續計算工齡的,依法律的規定。如,商調人員應連續計算工齡。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給與勞動者更高的補償標準。
(二)失業保險金救助:勞動者失業后,可憑《勞動手冊》、本人填寫的《失業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失業登記有效期滿后,仍需失業登記的,應在兩周內辦理續登手續,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順延6 個月。失業登記人員可以享受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等權利。
(三)再就業保障: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發生好轉,在六個月內重新開始招用員工的,應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可到區、縣職業介紹所失業保險申領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優先招用被裁員工。
失業后可以獲得的社會保障的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單位和個人沒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二)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按照鄂政發[2000]66號文件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
(四)沒有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
(五)已經重新就業的;
(六)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的;
(七)與原單位協議保留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關系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的,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三次職業介紹服務的;
(二)重新就業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的。
失業后可以獲得哪些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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