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
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要合乎法理,法律對解除勞動關系有所規定,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法律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是受法律調整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既然建立勞動關系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終止勞動關系也必須依法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則是指勞動關系依法提前終止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依法作出決定而不能任由企業自主裁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就是對解除勞動合同要件的具體規定。概括起來包括三個層次:職工與企業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職工單方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企業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又分為三個層次:即職工有過錯而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履行法定程序裁減人員。職工單方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個層次:即職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和職工無過錯而單方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無論是企業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還是職工單方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都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無論因為什么原因或依據《勞動法》的哪條規定單方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都必須依法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這也是單方面解除與職工勞動合同的無條件程序規定;其根據就是修改后的工會法。《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勞動合同,要求重新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終止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依據約定勞動合同失效,勞動關系不復存在;另一種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不復存在。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最普遍常見的,也有約定條件終止的情況。
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關系的辦法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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