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院領養孩子要滿足的條件
對于一些被拋棄的孩子,大多都是由孤兒院收養。而一旦有夫妻或者個人想收養,就可以向孤兒院提出申請。那么,在法律常識里面,申請領養孩子要滿足什么條件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孤兒院領養孩子要滿足的條件
(一)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
(二)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孤兒院領養小孩要提交的證件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領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領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領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作為送養人要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領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領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