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孤兒收養的條件
在很多自然災害中,有很多孩子一夜之間成了孤兒,因此,會有很多家庭選擇領養孩子,繼續給他們關愛。那么,在法律常識中,領養地震災區的孤兒,需要 具備哪些條件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地震災區孤兒收養的條件
1、孤兒收養人的條件。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病、絕癥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2、被收養孤兒的條件。喪失父母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孤兒,可以被收養。收養10周歲以上孤兒的,須孤兒本人同意。
3、孤兒送養人的條件。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由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決定送養。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須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
收養孤兒的程序
1、孤兒監護人同意。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系。
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辦理收養登記。達成收養協議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按照當地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收養登記,確立收養關系。
具體的收養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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