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期限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的所有,因此,集體土地租賃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土地租賃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體土地租賃期限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集體土地租賃期限的規定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于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并盡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于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并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證抵押登記的規定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土地估價報告書》(原件);
4、《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或主合同及《抵押貸款合同》)(原件);
5、抵押地塊紅線圖(原件3份);
6、抵押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7、屬委托代辦的須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證明(原件); 9、地籍檔案證明(原件); 10、其他相關資料。
注: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鎮企業 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征得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后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土地使用證的變更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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