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監護人順序的相關規定
在法律上,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都有規定監護人。那么,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希望能幫到你們。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 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法律監護人變更或者終止的情況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未成年人監護人設立的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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