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的范圍
合伙企業成立由多個合伙人出資,合伙企業財產的范圍是什么,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合伙企業財產的范圍及管理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合伙企業財產的范圍
第一,合伙人出資財產。在合伙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伙積累財產。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系,但只在分配利潤、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時,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財產以及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
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比例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貨幣出資購買合伙經營所需的設備后,合伙人出資的貨幣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對設備的共有權。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于出資人;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于此類出資,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伙人間的共有關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
合伙積累財產的性質
依據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和比例,享有權利,但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即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以份額大小來決定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權利以及合伙事務執行方面的權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和退伙以及合伙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作為各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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