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加班費怎么算_超時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對于加班費是怎么規定的?職工要是工作超時是不是就有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超時加班費怎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超時加班費怎么算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加班超時員工如何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超時加班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資,超時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資,均可受理投訴舉報。所以,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形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單位安排加班可不可以拒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首先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及工行協商一致,征得勞動者及工行同意;
2、必須是由于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3、安排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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