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
加班費是給予加班職工的一種安慰,但有的公司就是不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怎么舉證呢?舉證的責任是怎么分配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盡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搜集維權證據,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并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加班費責任的分配規則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訴訟中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分為二個層次,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二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行為意義上的舉證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供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結果意義上的舉證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和事實。只有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既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且所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才算完成了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有兩種情形:舉證責任一般規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這是舉證責任的常態。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一般規則的例外,它的適用應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規定則不應適用,防止出現舉證責任分配的隨意性。
索要加班費的法律依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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