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班費規定是怎么計算
企業安排職工在休息時間工作的,就要支付加班費,那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企業加班費的計算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企業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自愿加班沒有加班費
員工自愿加班無須支付加班費
(一)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亦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必須遵守有關延長、增加工作時間的時限規定,并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于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規中均規定,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經程序。
協商,并不是員工要求加班,而與用人單位協商,而是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前與員工及工會的協商。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員工。
(三) 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產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
員工的自愿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
節日加班費基數如何確定
目前,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企業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一)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
(四)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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