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春節的加班費2017年
現在已經是2017年下半年了,很快就會到春節,春節就是國家的法定節假日,是我們的帶薪假期,但還有的單位是會安排職工加班的,那加班的加班費是怎么計算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春節加班費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春節加班費的計算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該向其支付3倍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向其支付2倍工資。
關于春節加班算幾倍工資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春節7天假期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如不能補休,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以2017年為例,春節7天假日中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3天為法定假日,勞動者在這3天加班的,可獲得平常工資3倍的報酬,而在其余4天加班的,一般勞動者可以獲得平常工資2倍的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以月薪2000元為例,如果春節假期加班7天,則應拿到1563元加班工資。
勞動法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017年加班費基數的計算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2)2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3)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5)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沒加班費的討要辦法
首先解決時效問題。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費計算: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法定節假日不可以補休,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計算,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周期內的總上班時間超過該周內(如一個月。一季度)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以超過部分的時間總數一起計算(不區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計算,
4、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應仍以以150%計算。
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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