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加班費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沒有依法獲得規定數額的加班費,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那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沒加班費能否有經濟補償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沒加班費能否有經濟補償
根據規定,加班工資基數應以勞動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月工資出勤工作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應扣除”。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應當補足差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加班費如何算,初一可拿四倍工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班費怎么算,法律已明確:工作日加班,加班費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費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不低于300%。
未支付加班費仲裁案例
委托人于2006年3月24日到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從事總務部司機工作。委托人在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處工作期間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4個小時,周六、周日加班8個小時,節假日也不安排休息,而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并未依法足額支付委托人加班費,也未給委托人安排帶薪年休假。后委托人無奈辭職。
承辦過程:
委托人在與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委托律師向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主張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帶薪年休假、高溫費等各項補償。律師接受委托后詳細的向委托人解了整個案件情況,收集所需的證據后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如有證據證明委托人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那么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便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委托人有基本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那么加班費的主張便可以得到支持。
承辦結果:
仲裁裁決青島***工藝品有限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委托人加班費49796.39元,經濟補償金29389.75元,帶薪年休假4157.7元,高溫費320元,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點評:
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普遍存在加班的情況,但是單位要么不足夠支付加班費要不根本不支付加班費,因此在勞動關系解除時職工就希望能把工作期間單位未足額支付的加班費或者根本沒有支付的加班費部分給要過來,往往是與單位協商不成,無奈申請仲裁,但是加班費的主張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又是能難被支持的,本案中本人重點讓委托人收集在工作期間單位發放工資時給的工資條,用基本證據著手,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在該案件中本人的思路得到了證實,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認可。
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猜你喜歡:
未支付加班費可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上一篇:未支付加班費能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下一篇:無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